规章制度:福建省黄檗文化基金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福建省黄檗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基金会《章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照本规则,为促进黄檗文化基金会事业发展竭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项目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职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批准任命,全面负责基金会管理和业务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六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分工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行政工作例会、业务工作例会。

一、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参加会议,监事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理事长确定。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议召开。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秘书长确定。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各办事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三、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布置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第四章  对外合作

第八条   基金会是在福建省民政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会法人组织。其所属各办事机构,各项目执行机构及未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个人(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均无权代表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无权对外举债和担保及开展任何未经批准的公益项目。凡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均须按程序报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九条  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作意向书,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十条  签订各类协议书和其他所有法律文件,均不得少于两份,并将一份原件存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专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志愿者服务相关手续。各项目执行机构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招聘工作人员和招募志愿者。项目合作单位安排其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公益工作,均须依法以本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办事机构和各项目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依托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开展劝募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开展劝募活动的,由其个人承担违法、违规劝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商业活动。各项目执行机构及所有志愿者,在执行具体公益项目时,均不得以基金会及志愿者个人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办事机构、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各级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在对外开展公益项目及相关工作时,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受赠与捐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受赠程序

一、专职工作或志愿者前期劝募;

二、专职工作或志愿者向基金会主管领导汇报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三、基金会主管领导直接与捐赠人沟通了解捐赠意向;

四、基金会主管领导直接与捐赠人面谈捐赠协议具体条款;

五、签订捐赠协议;

六、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捐赠方需提供的资料

(一) 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反面);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三)捐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签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产品合格证;

(六)产品合格证;

(七)物价部门定价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所捐赠物品所有权证明材料)

(注:各项证明材料均为加盖捐赠人公章的复印件。四—九项捐赠善款人无须提供)

八、基金会各办事机构和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均无权代表基金会接受各类捐赠。各项目执行机构及志愿者以基金会或以某公益项目的名义募入的款物必须全部由捐赠人直接汇入基金会指定账号,物资直接运到基金会指定地点或库房。

户    名:福建省黄檗文化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清分行

账    号:4117 8495 5881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程序

一、基金会主管领导直接与受赠人面谈捐赠协议具体条款;

二、捐赠物品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由基金会向受赠人提供;

三、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受赠方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个人资料

(一)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二)受赠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供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出具)

(三)受赠人出具的发票、收据(自然人要有本人签名);

(注:一项复印件须加盖受赠人公章)


第七章 项目立项、执行与结项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拟设立公益项目,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已批准设立的公益项目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凡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基金会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拟设立公益项目,事前须将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审批,基金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应载明不予立项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对已超过15个工作日仍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将被视为基金会已同意批准设立该项目,申报机构可按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立项报告须载明如下内容:1.项目名称和内容;2.立项背景;3.项目的公益性;4.项目的执行人;5.公益款项的来源;6.实施项目的地域或城市;7.项目周期;8.预计公益规模;9.项目执行机构及具体合作方;10.项目的风险提示;11.执行项目进度表。项目实施方案须载明:1.具体运作方式;2.项目申请手续及相关材料和表格。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相关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责任人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经基金会批准和备案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均须接受捐赠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基金会将不定期地抽查,依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报告;2.实现公益规模;3.社会效果;4.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地方农工党组织的评价;5.经验和教训;6.项目执行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执行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未经基金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公益项目转给第三方。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不得擅自在全国任何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各类印章和擅自使用公章印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公布之后设立的项目执行机构,须遵守本规则开展公益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24年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全体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